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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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返还卡号为6229××××799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772.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29日为278.35元;自2021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77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返还卡号为6229××××102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1588.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7月29日为712.44元;自2021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588.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分期手续费250元。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返还卡号为6226××××374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1751.69元、利息(截至2021年7月29日为5369.47元;自2021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751.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由***负担。该款已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锡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