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599467.76元,利息122765.89元、罚息41711.62元、复利2783.0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若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苏州XXXX室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