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分两段计算:支付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419370.1元;支付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将位于景德镇城区中山南路15号老弄口二期商住楼D栋二层1号写字楼(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本金2600000元和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35元,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承担1301元,被告***承担38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