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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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35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680.09元;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侯国方、被告三门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