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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门峡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202民初4366号

原告:三门峡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西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勋,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门峡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方物流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方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方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4588元及利息(以18458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通过三门峡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融资101662元购买营运车辆豫M×××××(豫MH653挂),乙方承诺每月还欠款8000元,月息壹分(还本先清息),如果累计两个月不还款的,利率上调至壹分五厘。在以后的经营中,原告还为被告垫付了该经营车辆的保险费、GPS费等,但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没能按约定归还原告欠款。经结算还欠原告184588元及利息19548元。被告***作为共同购车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0日,***(乙方)与九方物流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乙方在甲方处融资101662元,乙方租赁货车一辆,车牌号豫M×××××(豫M653挂)。甲方承诺,给乙方10万元欠款免收利息,时间为一年。如期满,乙方尚未归还的欠款利率为月息壹分(到时归还不够欠款总额的80%或累计两个月不还款的,利率上调至月息壹分五厘)。乙方承诺,自结算之日起,30日内还款金额不少于8000元(还本先清息),以后顺延”。该协议下方附有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九方物流公司现金壹拾万零壹仟陆佰陆拾元整”,***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2019年1月12日,***(乙方)与九方物流公司(甲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一份,载明:“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同意将解放牌汽车发动机号为52778617车架号为LFWSRXSJXH1F01087、LA9BC40C1GOJTC886,车牌号为豫M×××××、豫M×××××挂的车辆出售给乙方,车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捌仟元(418000元)。甲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即向甲方首付车款计价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剩余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伍仟叁佰元,还款期限为24个月。乙方应自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逐月于20日前向甲方还清当月的款项。乙方逾期付款,影响甲方资金周转,乙方应按月息1.5%的利率给予甲方补偿。甲方协助乙方在商定的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在续保逾期,甲方有权代乙方缴纳下年度的报废,甲方垫付保费按1.5%月利率计收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汽车注册登记手续,双方选择甲方为登记落户单位,代扣、代缴国家法定税费,并协助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行车证等手续,上述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同签署的(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双方签订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对豫M×××××,挂车豫M×××××,乙方尚欠甲方款项本金186988.96元,乙方尚未归还的欠款利率为月息壹分五厘。乙方承诺,自结算之日起,30日内还款金额不少于10000元(还本先清息),以后顺延”。该协议下方附有借条,载明:“今借到九方物流公司现金186988.96元”。同日,九方物流公司出具记账清单一份,显示截止2019年1月12日,欠款余额为161757.42元,欠息25231.64元。***在清单后注明:对以上账目我已清除认可。并签字捺印。

庭审中,九方物流公司称2019年1月12日协议签订后,***偿还3000元,九方物流公司垫付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九方物流公司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协议及借条、记账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1757.42元及利息25231.64元。关于本案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其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即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161757.42元及利息(2019年1月12日前利息为25231.64,扣除被告偿还款2400元,下欠利息22831.64元,以161757.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车辆的共同购买人,且***也未在协议及借条上签名,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三门峡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款项161757.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1月12日前利息为22831.64元。之后的利息以161757.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九方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帅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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