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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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公司于本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288元(已扣减***垫付住院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元(已缴纳),被告***承担75元(***已垫付,由***支付给***,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