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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龙支行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龙支行借款本金29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50125.88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以年利率6.83%计算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0.245%按季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龙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龙支行对被告***为上述债务提供的抵押物(启东市花园北路151号,苏(2017)启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6元,减半收取计153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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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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