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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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重工(唐山)有限公司 淄博鼎泰德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冶重工(唐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44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中冶重工(唐山)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鼎泰德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