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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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截止2021年4月1日的借款本金34124.21元及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苏M×××××大众牌小型轿车依法处置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