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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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费县龙门豪庭小区3号楼1单元1-101号(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费县不动产权第0002913号)的房产一处。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