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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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天木业有限公司 扬州仕森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中天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103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546.26元(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扬州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市中天木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22元,由被告扬州仕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