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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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抗3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新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 负责人:夏伯启,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民终4013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4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胡红 审判员章勇 审判员王成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梅 书记员胡玲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