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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民抗3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新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

负责人:夏伯启,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民终4013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4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胡红

审判员章勇

审判员王成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梅

书记员胡玲玲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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