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021年4月27日以前的利息为1006664.44元,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5.541666‰加收50%计算)。 二、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位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46元,减半收取30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