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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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458.15元,并自2018年2月5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手续费,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即LPR)的4倍计算(已归还利息15元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