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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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与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 三、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支付水电费6425.52元及违约金203.68元; 四、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赔偿14356元及违约金(以1435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负担770元,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11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负担134元,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171元。 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负担770元,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110元。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负担268元,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342元。因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已预交18185元,故由本院退回珠海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17147元。因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3350元,故珠海晨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交171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