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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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截至2021年7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854.9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利息及其他费用(计算方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4,854.93元为基数,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37元,减半收取计460.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