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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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众达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众达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7938.6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5月10至2020年10月26日以177938.6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2020年10月27至2020年12月24日以77938.6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2020年12月25至履行完毕之日以57938.6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利息均以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624元,由被告滨海华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开户名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