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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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吉市光明肉联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7102元; 二、驳回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延吉市光明肉联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8元(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5928元),由被告延吉市光明肉联厂负担17374元,由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54元;鉴定费21129元,由被告延吉市光明肉联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