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276256.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6256.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7月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44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82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332元,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90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