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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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大悟孝武超市 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大悟孝武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27447.60元,如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不足款项,由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被告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大悟孝武超市、湖北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