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化州市永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7000元及利息21606.8元(该息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2020年4月22日,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2‰计算,利息为6125.6元;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至2020年8月6日,以本金126000元基数按月利率15.2‰计算,利息为6767.04元;从2020年8月7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以本金11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2‰计算,利息为8714.16元,以上利息合计21606.8元。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2‰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化州市永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14元,减半收取计1536.07元,财产保全费1213.0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