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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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巴中天翔环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都正其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7.2万元及罚息(罚息以257.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829元; 三、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天翔公司对被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3176元,由被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天翔环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