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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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18元,减半收取9159元,由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8元,减半收取9159元,由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