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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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锋盛置业有限公司 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941062.52元及利息,利息以1941062.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第二项: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地上工程款造价3656495.37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项: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地下工程款造价1384567.1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70元,鉴定费108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053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52元,由***负担(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