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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锋盛置业有限公司
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941062.52元及利息,利息以1941062.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第二项: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地上工程款造价3656495.37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项: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地下工程款造价1384567.1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70元,鉴定费108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053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52元,由***负担(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05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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