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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35551.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22088.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23元,由原告***负担139.2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94元,被告***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