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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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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七彩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依法确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七彩支行对原告***父亲刘艳江所有权的位于铁西监狱家属楼1号楼3单元103室房屋(所有权人刘艳江、产籍号:5071-77/18-1\

3-1-3、建筑面积38平方米)办理的抵押登记无效,依法予以解除。

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七彩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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