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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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七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确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七彩支行对原告***父亲刘艳江所有权的位于铁西监狱家属楼1号楼3单元103室房屋(所有权人刘艳江、产籍号:5071-77/18-1\ 3-1-3、建筑面积38平方米)办理的抵押登记无效,依法予以解除。 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七彩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