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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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借款本金152715.58元、利息46296.52元,合计199012.1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 4 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抚州市临川区(原富奇生活区)玉茗华城6幢13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抚房权证西字第××号及抚房权证西共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