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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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炫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宁炫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商铺租金及代扣的税金16046元、违约金158元,共计162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1元,减半收取102.55元,由被告西宁炫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