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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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贷款本金125516.0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3790.15元(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共计129306.1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