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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由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食品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