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谷县食品总公司
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飞轮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阳谷南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由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阳谷县食品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20-04-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