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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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7779.3元; 二、驳回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