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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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截止2021年8月16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590.96元,共计214590.96元。2021年8月17日起的贷款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原贷款年利率7.395%加收50%即11.0925%计算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每月结息方式以年利率11.0925%计收复利至清偿本息为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对二被告抵押的两套房屋(1、***名下的位于梁平县XXX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梁平县不动产权第××号;2、***名下的位于梁平县XXX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梁平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518.86元,减半收取2259.4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