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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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帝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帝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 50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涪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重庆帝安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