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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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的工资34631.23元。 二、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提成5510.55元、2017年提成金额699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7315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