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675.08元及相应利息(以170000元及169675.08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院认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已偿还的利息9560.12元予以冲减);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院认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已偿还的利息1682.49元予以冲减);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分段计算,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院认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已偿还的利息2796.26元予以冲减); 四、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就***名下坐落于原莱城区新甫路1号5号楼东2单元401,C14,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余额37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