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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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格士高电器有限公司 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给付***借款本金141万元及自2019年5月至还清本息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13元,由***、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