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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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 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37198.84元及利息1265260.99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王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王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900元,由原告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21元,由被告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负担90579元,由被告***、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0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