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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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邳州市人民医院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3400.74元(其中扣还给被告***16664.01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