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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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茂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茂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203.48元; 二、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茂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利息794.80元(自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同时,被告应自2021年5月16日起,以17203.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乌鲁木齐茂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款项合计后(截至2021年5月15日)为17998.28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96元,减半收取124.98元(原告乌鲁木齐茂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