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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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727执恢55号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逢场、楼雪仙: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方高、徐金菊、施逢场、楼雪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4)金磐商初字第362号法院生效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逢场、楼雪仙已经履行了部份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两被执行人进行结案处理,诉讼费5918元及执行费1901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27执恢5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