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友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敏 审判员 郜周伟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尤昊 书记员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