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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友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敏

审判员  郜周伟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尤昊

书记员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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