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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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雄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瑞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流市元政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流市元政农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北流市元政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按照执行年利率7.2%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在执行年利率7.2%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已支付的利息345548.13元予以扣减); 三、被告北流市元政农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广西瑞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北流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市房权证北流镇字第××、00××07、00××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西瑞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雄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870元,减半收取计579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流市元政农业有限公司、广西瑞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雄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87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