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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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车位款13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