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会市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 二、撤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 三、变更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8818.29元及应收利息8826.74元、本金的罚息707.23元及应收利息的罚息353.86元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四、四会市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第一、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9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482.95元,由***、***、四会市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6.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迳付,一审法院不另作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482.95元,由***、***、四会市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27.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