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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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委托经营收益90301元及滞纳金7121.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3元,由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7元,由***负担346元;一审反诉费3280元,由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1元,由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31元,由***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