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5895.09元以及自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相应利息(相应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