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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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 望谟县教育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望谟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望谟县王母幼儿园南侧土石方开挖工程款1069673.43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以855738.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106967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4.46元(已减半),由被告望谟县教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