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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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确山县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1463419号、第13943636号、第6751842号、第13581567号、第368344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门头、前台墙体、广告宣传标语等含有“大山”、“大山外语”、“小数点”、“御夫子”的字样; 二、被告确山县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大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变更其字号为不含“大山”、“大山外语”字样或与之相近的名称; 三、被告确山县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2555元,被告确山县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