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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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芯艺泰辰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3318元及截至2021年6月15日止的违约金1200.96元,2021年6月15日以后的违约金以33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福建芯艺泰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芯艺泰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