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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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粤兴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支公司廿里营业部 衢州市粤兴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65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鑫粤兴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15268.38元;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支公司廿里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33960元; 四、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2026.3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56元,由***各承担606元,人保公司各负担773元,鑫粤兴公司各负担330元,***各负担4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预交,人保公司、鑫粤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支付773元、330元和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人保公司预交,***、鑫粤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人保公司支付660元、330元和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






